有關視障者帶導盲犬搭乘公車一案,交通局說明如下
鄭建勳\臺中報導
有關視障者帶導盲犬搭乘公車一案,交通局說明,該位民眾應是1月13日於高鐵台中站搭乘和欣客運161路公車,為釐清整個事發過程,交通局已請和欣客運盡速調閱當天該輛公車的車內監視畫面,確認相關談話內容。
交通局表示,駕駛員執勤中對於身障人士有言行不當等行為,將依相關規定加重處分以外,並納入年度公車評鑑扣分處分,另外也將請和欣客運加強所屬駕駛員無障礙的相關教育訓練,以維護乘車民眾的搭乘權益。
交通局指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同法第60條規定,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得自由出入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對合格導盲犬等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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